2021年,一种户外搭讪的网络直播以及相关短视频内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大网络平台。直播中,主播通常选择繁华的商业街区或旅游景点,对路人进行追拍、搭讪、甚至提出各种要求。许多普通的路人会在不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主播拍摄,成为视频中的素材。在户外搭讪类的直播及短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路人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已经被记录下来,供直播间内网友们“围观”。有时,主播们甚至还会偷拍路人。
2021年11月,在北京某商业区,一位网络主播正和路人进行搭讪。他搭讪的全过程,被视频平台全程直播。在被路人拒绝后,该主播依然尾随在路人身后,一边拍摄,一边对路人的外貌衣着进行点评。该主播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路人的合法权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绝对不能够公开使用或者制作肖像人的肖像,一旦使用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上述案例中网络主播对路人随意搭讪,进行直播的行为侵犯了路人的肖像权。如果事后主播还将直播片段剪辑成视频,加了文案,文案中有一些对路人的侮辱、诽谤等内容,那么,主播不止侵犯了路人的肖像权,还可能侵犯了路人的名誉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网络创新赚流量,也应守住法律的底线。搭讪路人的户外直播,与法律及道德背道而驰,打此主意的人还是趁早扔了这本“歪经”为好。另外,各直播平台也应严格监管,屏蔽违规内容,不给不良主播提供非法牟利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