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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使用假币威胁出租车司机找零钱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吉林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915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张猛(化名)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小军(化名),钱小军发现是假币,便让张猛给10元零钱,张猛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小军找零钱。钱小军便将假币退还给张猛,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你下车吧,这趟算我白送你”。张猛突然起身对着钱小军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小军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猛90元人民币。张猛下车后钱小军立刻报警。那么本案中张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二、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典亮律师释义

刑法规定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要求达到足以使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其手段行为与劫取财物的行为要求当场实现。本案中张猛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用假币从司机手中得到真币,从其实施暴力的程度看,“向头部猛击““不给钱就弄死在车里”,应当认定该暴力行为已经达到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并当场取得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张猛构成抢劫罪。而本案中张猛使用假币乘坐出租车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是指“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情形。本案中,张猛使用的假币仅为100元面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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