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国企项目高频撕扯
“合同写了‘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三年不出,我小老板拿什么发工资?”
这是施工方最典型的现金流死刑。
二、新规怎么破局
《建工解释(二)》第 13 条:
· 约定按审计/财政评审确定价款的,若非因承包人原因长期不出结果 → 承包人申请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准许;
· 审计结果和合同明显不符、且承包人能举证的,也可启动鉴定;
· 合同没约定按审计确定价款,发包人事后拿审计结果压价 → 法院不支持。
三、关键时间点
· 有约定按约定;
· 没约定合理期限时,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金额、复杂程度判断;
· 但“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 1 年。
翻译成人话:
审计不能变成发包人无限期欠钱的理由。
四、施工方证据清单
1. 竣工结算书及送达凭证;
2. 催审、催付函;
3. 审计部门“暂缓/退件/等待指标”的书面回复;
4. 甲方内部签字确认的进度量;
5. 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压力凭证(用于谈调解)。
五、律师视角
审计条款本身不邪恶,邪恶的是“以审计为名行拖欠之实”。
2026 之后,法院更敢说:
工程做完了、质量过了、结算交了,发包人不能拿行政审计当挡箭牌。
本文为【王晓龙】律师建工法律普法内容,依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一)(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现行规范撰写,仅用于法律常识传播,不构成对具体工程项目、合同或案件的法律意见、代理承诺及结果保证。建工纠纷需结合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签证、结算资料、施工日志及项目属地司法口径判断,请携带资料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