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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没出来,工程款就能一直拖?新司法解释给发包人“降温”

作者:王晓龙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工程系列浏览:0次举报

一、政府/国企项目高频撕扯

“合同写了‘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三年不出,我小老板拿什么发工资?”

这是施工方最典型的现金流死刑。

二、新规怎么破局

《建工解释(二)》第 13 条:

· 约定按审计/财政评审确定价款的,若非因承包人原因长期不出结果 → 承包人申请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准许;

· 审计结果和合同明显不符、且承包人能举证的,也可启动鉴定;

· 合同没约定按审计确定价款,发包人事后拿审计结果压价 → 法院不支持。

三、关键时间点

· 有约定按约定;

· 没约定合理期限时,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金额、复杂程度判断;

· 但“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 1 年。

翻译成人话:

审计不能变成发包人无限期欠钱的理由。

四、施工方证据清单

1. 竣工结算书及送达凭证;

2. 催审、催付函;

3. 审计部门“暂缓/退件/等待指标”的书面回复;

4. 甲方内部签字确认的进度量;

5. 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压力凭证(用于谈调解)。

五、律师视角

审计条款本身不邪恶,邪恶的是“以审计为名行拖欠之实”。

2026 之后,法院更敢说:

工程做完了、质量过了、结算交了,发包人不能拿行政审计当挡箭牌。

 

本文为【王晓龙】律师建工法律普法内容,依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一)(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现行规范撰写,仅用于法律常识传播,不构成对具体工程项目、合同或案件的法律意见、代理承诺及结果保证。建工纠纷需结合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签证、结算资料、施工日志及项目属地司法口径判断,请携带资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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