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争议的,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于劳动者违法行使解除权,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3.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理由,或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将不会被支持。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可以选择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