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VS房屋买卖合同
在现实情况中存在很多借款关系与购房关系的交叉,比如,双方实际属于借款关系,但是为了保证借款人能够顺利还款,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对借款人的担保,如果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的,双方将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
前两天,有个当事人朋友他很困惑来咨询我,因为他作为出借人,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借款,他们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借款人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当事人现在不清楚是以民间借贷起诉还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
下面我来帮助大家分析这个问题。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借款已经到期,而借款人没有按期会还借款及利息的,在此情况下,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对账确认的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担保了,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新建立的房屋买卖关系。如果义务乙方仍无法履行房产过户等条款的,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纠纷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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