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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次性工伤补偿问题

发布者: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326人看过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2月28日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九部分:“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6523元,增长9.0%。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比上年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9244元,增长7.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比上年增长9.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4389元,增长10.1%。”

因此,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亡能够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为42359*20=847180元。

 

问: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数额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何联系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2020年度的一次性工亡标准为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的20倍。

 

问:全国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数额是否统一呢?

答:全国统一,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适用范围为全国,因此一次性工亡赔偿标准全国统一,只会受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影响,不会因地而异。

 

问:何种情况属于工亡?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一次性工亡除了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还能获得其他的补偿呢?

答:可以。还能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部分会因每个地区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问:职工发生一次性工亡事件,相应的补偿费用该由谁领取呢?

答:由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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