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离婚协议书》中必然涉及孩子抚养及财产分配,但夫妻感情破裂后,承担支付抚养费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必然配合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各项义务。一方当事人凭借《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名下所有位于某地的房产归属于女方”这一条款是无法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还需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有效并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才可获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权利。
2、《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反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1、《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最常见的胁迫是以孩子的抚养权来胁迫房产的归属,如不把房子过户给一方当事人就永远别想见到孩子等。
2、《离婚协议书》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在现实生活中,有当事人长辈对另一方当事人不满就以当事人名义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此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离婚涉及人身关系不得由他人代理。同时,离婚是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准,倘若只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手续,这种“离婚”在法律上无任何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可再婚。
3、《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在协议中“孩子交由女方抚养,且女方承诺不再婚”等约定,因干涉了女方的婚姻自由,属于无效条款,但仅部分无效,其中孩子交由女方抚养仍属于有效条款。
4、《离婚协议书》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在协议中“孩子交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承担孩子抚养费也自愿放弃孩子探视权”,探视权即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此类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如在协议中“如女方三年未生育,则自愿与男方离婚”等
三、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怎么办
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离婚协议书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时,应当准备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