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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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与疑难问题

作者:王军强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034次举报
2022-05-30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

对于交肇事罪的主体的认定,应当明确一点,即本罪不是身份犯。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只要符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使公司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这有一个问题,就是驾驶货车、船只以及飞行器会构成本罪吗?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交通运输人员,是指车辆、船舶的驾驶人员等从事公路交通运输、顺航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内核航运线上的灯塔看守员、引水员、交通监理员等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的运行负有职责的 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共汽车上负有确认乘客已经安全上下车职责的售票员

同时,对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因为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与铁路安全事故罪,故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

成立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过程中,或者其他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如果机动车是在厂区、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如果是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2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最终的结果并不是该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构成本罪。例如,醉酒后驾驶车辆,而最终发生事故是因为车辆本身的刹车失灵或者其他原因,对行为人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以及通说,“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但是在实际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应当注意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是否履行救助义务

下列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

(1)行为人造成事故后,让自己的家属、朋友等救助伤者,自己离开现场的;

2)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警察立即到达现场后,行为人并非为了逃避救助义务而逃跑的;

    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逃跑的;

4)没有需要被救助的被害人的,如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救助的可能性而逃跑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随后又返回现场救助被害人的。

四、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除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外,“其他恶劣情节”也是交通肇事罪第二档法定刑的升格条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应当以逃逸以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在这里也要注意,在具体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时候,应当注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所以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是也没有履行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的,也应当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六、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符合交通事故罪的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八、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并罚

(二)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与竞合

在实务中,可能发生类似为了报复别人驾车撞击其他交通工具的行为,此等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也是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因此在,在认定行为人行为时发生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的竞合时,应当认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较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更具有反常性,对于最后的结果具有间接故意,认定为交通工具罪更为适宜。

(四)交通驾驶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与竞合

行为人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时(例如行为驾驶车辆在公路上逆行,横冲直撞),行为人对其具有故意时,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般判断的思路是,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基础上,如果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具有和放火、爆炸的行为相当的危险时,应当同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论处。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2009]47号)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2)3号)

 

 


王军强,男,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开始从事律师实务,现任长治市律协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多年的法务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6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资产拍卖、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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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20********68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资产拍卖、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