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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

发布者:胡倩倩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779人看过


代书遗嘱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

明明写好了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后,为何还会有纠纷?笔者将以亲办的一个案件,说明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

案件情况:

被继承人(大学学历)于20193月21日死亡,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五子,王1、王2、王3、王4(王1-王4均为原告),王5(被告)。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告(王1-王4)起诉要求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套房屋,王5则以《遗嘱》主张对房子的所有权,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

20193月8日,被继承人喊王5前往住处,让王5(被告)去物业公司找三个人来房间,被继承人拿出自己写好的遗嘱,让见1誊抄。两见证人(见1、见2)看到遗嘱草稿后,一同拿到物业办公室进行腾抄,之间约耗时10分钟。腾抄完毕后回到系争房屋,此时见3(女)到场。

因草稿第二段中少了房屋具体路名,见1腾抄时根据第一段中的路名擅自在第二中加入了路的名字,之后与被继承人说明。被继承人当面朗读了代书遗嘱,1在代书人处签名,2、见3在见证人处签名。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该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原告认为,该遗嘱形式不合法,根据规定,应有两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本代书遗嘱上写明,代书人系代书人,见证人系见证人,而且代书遗嘱应由被继承人口述,本案系见1、见2拿出去誊抄,不符合时空一致性原则。此外,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神志不清,该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本案中的代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1)代书遗嘱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有3个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见1所做的事情与见2、见3并无不同,见证人自身对角色的定位并不影响其实质上系作为见证人的行为。见证人只要能完整的还原代书遗嘱时的真实情形,其即已完整了法律所规定的其见证人应尽的职责,属于适格的见证人。

2)从见证目的来看,代书遗嘱中设立见证人的目的是要见证人还原立遗嘱时的情况,说明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并非要求见证人认识字、知晓遗嘱内容、认知自身的角色定位等

3)从意思表示来看,笔者提供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日记,证明被继承人订立代书遗嘱时是清醒的。此外,虽然见1在遗嘱上添加了内容,但是修改内容仅增加了路段的名字(3个字)、法律并未规定不得进行任何修改,且修改后亦交由被继承人确认。故该份遗嘱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篡改、修改的情形,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时空不一致,律并没有规定时空一致性系代书遗嘱的必要形式之一,之所以以往一些案例中因时空一致性的问题导致代书遗嘱无效,究其根本原因系遗嘱人口述后,代书人去其他地方凭借记忆去进行恢复,无法保证其凭借记忆所恢复的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则有所不同,本案中见1、见2是拿着被继承人的手稿誊抄的,全程都是两人在场,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述是一致的,

笔者的上述观点被最终被法官采纳,本案遗嘱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代书遗嘱的风险确实比较大,如果操作不当,很容易被认定无效。因此笔者建议对遗嘱进行公证,以尽可能避免后续的争议。如果确实需要订立代书遗嘱,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尽可能避免争议的环节,力争代书遗嘱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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