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
夫妻一方离婚时,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分割夫妻财产等问题上做出了很大的让步。那么在离婚以后是否可以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呢?本文将以案释法,说一说离婚以后,《离婚协议》中的那些约定事项。
一、基本案情
AB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0日,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当天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都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第四项约定:“自离婚之日期,A每月要支付B现金五千元整,每年B及儿子、孙子的一切保险费用都由A负责承担,离婚后AB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协议书另约定:“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A在该协议书落款处写了“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并签名、按捺确认。
A、B离婚后,由于A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每月向B支付5000元,B遂于2014年8月26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与A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令A自2014年6月20日起每月支付现金5000元,并承担B的保险费用。
A辩称,离婚时的财产都全部给了B,B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况,协议中约定的5000元是其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类协议为了解除人身关系而作出的承诺,应该属于无效协议,A每月给予B 5000元从性质上也应当认定为赠与,现在A主张撤销赠与。
二、法院认为
1.离婚协议书系附有以办理婚姻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AB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AB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生效,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A上诉认为其与B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为解除人身关系而签订的附条件协议,属于无效。此观点与司法解释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2.A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亦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3.A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每月支付5000元给B,系属于对B的赠与,要求撤销赠与。法院认为即使该内容是对B的赠与,但是该赠与的目的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目的已经达到,如果随意撤销则有违诚信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AB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A应当继续履行。
三、法律评析
1.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既包含了人身关系的性质也包含了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混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并不完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A认为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为解除人身关系而签订的附条件协议,属于无效,这明显是有悖于法理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当认定其效力。
2.离婚以后能否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欲对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反悔,不能任意撤销,只能基于欺诈、胁迫等理由行使法定撤销权。
四、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