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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制报》大篇幅报道李军律师团队亲办案例系列专题·十三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323人看过


腹内疝,是指腹腔内的脏器离开原来的位置,通过腹腔一个正常或异常的孔道或间隙,进入另外一个空隙内,而形成腹内疝。该病发病率小于1%,为疝源性肠梗阻的主要原因,约占肠梗阻原因的5.8%。腹内疝没有明确的特异性临床特征,可表现为间断性或轻度腹痛,也可表现为急性肠梗阻。

2023年2月7日,《云南法制报》就刊登了一起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的亲办案例。案件中的女子,在吃完海鲜后出现腹痛,到医院检查未查出病因。在医院输液后女子腹痛减轻,遂出院。但出院当晚,女子在家中出现呼之不应的情况,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通过司法鉴定,在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的争取下,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医院赔偿死者家属41万余元

医务人员未尽诊疗义务 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生虽在医嘱中载明严密观察腹痛情况,但其并未重视许某的病情,未采取相应留院观察措施,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源自《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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