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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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手术录像是病历资料吗?医院不提供手术录像,一定败诉吗?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2488人看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目前,在关于病历与电子病历的规定中,并没有将“手术录像”纳入病历范畴。

所以说,医院无法提供手术录像,并非当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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