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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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补记病历就一定违法吗?不一定!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1941人看过

这几天,收到了一个咨询,“小律,小律,医院承认了,他们有补记病历的行为,那这是不是证明,他们篡改病历了呢?是不是违法了呢”

小律想说,不一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记病历是法律赋予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因为抢救病人来不及记录病历,在抢救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补记的权利。但是如果应该补记没有补记,或补记超过法定时间,造成重要的抢救过程没有记录,病历就失去了完整性,不能全面反映诊疗经过,同时也就失去了真实性。

可见补记项目是法定的,补记时间也是法定的。还有一些项目是有规定完成时间,比如死亡记录要求是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即可。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应该及时完成的病历没有书写,事后进行补记就是违法的了。违法补记的病历不具有合法性,也同样失去证据效力。

总的来说就是,违不违法,还需要看补记病历的时间!才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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