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颜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李某开始经营美容机构,该美容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
2018年6月21日,李某在美容机构为小颜做了假体隆鼻手术,小颜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手术费5000元。术后,小颜感觉鼻部明显不适,遂于2018年6月30日,到A医院门诊就诊,因该医院无整形科,建议患者前往专科医院治疗。
2018年7月2日,小颜到B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载明:患者在外院行假体隆鼻术后10天,检查为采用飞鸟切口,伤口边缘干性坏死,鼻外形显示鼻背挺拔,僵硬,鼻尖发红;处理为假体取出。
当日,某医学美容门诊部给小颜出具诊疗证明,该证明载明:该患者自述10天前于他院行假体隆鼻术,感到不适,遂到我院就诊,经检查该患者伤口边缘干性坏死,鼻外形显示鼻背挺拔,僵硬,高透光性,鼻尖发红,伤口缝合不完全,层次分离边界模糊,建议行假体取出术,避免内部进一步感染坏死。同时,某医学美容门诊部给小颜出具了诊疗方案建议,并向小颜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0元,用途为鼻假体取出术。
2018年8月17日,C医院CT检查报告单载明:1、鼻背部软组织损伤;2、鼻中隔偏曲、右侧下鼻甲肥大。
后续,因为赔偿事宜未商量妥当,小颜向XXX卫生监督所举报李某非法行医。
【司法裁判】
2018年11月12日,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李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决定没收李某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0000元。
法院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后,一审法院也作出了判决:李某返还小颜手术费5000元,并赔偿小颜小颜医疗费10020元、交通费80元和三倍损失15000元,合计30100元。
后续,李某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二审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一致,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自己的服务属于无证行医的行为,却还是为小颜做了隆鼻手术,导致小颜因美容手术,受到人身损害,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小颜要求李某三倍赔偿因欺诈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小贴士】
很多美容机构,表面看上去十分专业,但很有可能是“无证行医”,场所、医疗设备和消毒隔离措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甚至在行医过程中使用伪劣器械、药品,容易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
所以,手术无论大小,都不可忽视,一定要多方对比,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对主刀医生的资质予以确认。不要因为人情、朋友,就盲目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