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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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3266人看过

经常有小伙伴问:“小律,小律,医疗机构的这个行为,是不是有问题的”,或者是“医务人员这样做,是有问题的,对吧?”

为了一次性解决大家的疑问,今天,小律特意为大家准备了干货知识!明确告诉大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速速查收!

1.超出执业范围实施诊疗行为;

2.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3.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4.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5.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6.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7.收受患者及其亲属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9.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伙伴们记住了吗?如果还有不理解的,大家直接后台私信,小律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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