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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该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784人看过


医学,是一个探索性、风险性极高的学科。有时候,由于患者所患疾病疑难、复杂、不满意疗效等原因,往往会到多个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以致于在同一个时期,和多个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关系。

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事情就会比较复杂。那么,如果是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这个责任要怎么来分呢?

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多个医疗机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处承担的连带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的复数性;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3.患者具有损害;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多个医疗机构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承担的连带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多个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造成同一损害;3.每个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三、多个医疗机构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此处承担的按份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造成同一损害;3.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侵权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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