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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凭借经验开药,致患者病情延误死亡!赔22万余元!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726人看过

在日常生活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吃错药”的情形。吃错药以后,大家又是怎么处理的呢?本案中的马某,就是因为看病的时候,医生凭借“经验”诊断并开药,最终耽误了病情,走向了死亡......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1日上午,马某因“左侧踝关节疼痛红肿2天”到县医院外科门诊就诊。医院诊断为:左侧痛风性踝关节炎?治疗方案为开药:风湿骨痛片、通酸片、碳酸氢钠片和秋水仙碱片,其中风湿骨痛片院内拿药,通酸片、碳酸氢钠片和秋水仙碱片医生叫到院外指定药店拿药。

服药以后,马某还是觉得症状没有缓解。

2020年8月1日8点30分,马某再次到县医院外科门诊就诊,外科门诊以“1、左足痛风2、左侧痛风性踝关节炎”收入外科住院,入院后初步检查患者病情较重,出现了休克和房颤,经会诊后转入内科治疗无明显缓解,于2020年8月1日下午5时,转入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经检查诊断为:1、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左下肢皮肤软组织感染?2、多器官功能不全:心、肝、肾、凝血;3、严重代谢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4、心房纤颤;5、电解质紊乱:高钾、低钠、低钙血症;6、右腘静脉栓塞,左下肢水肿待诊;7、低蛋白水肿。

患者经抢救治疗,病情仍进一步加重,于2020年8月2日14时,患者家属放弃治疗,在回家途中死亡。

马某死亡后,家属和医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县医院对被鉴定人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马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30%-40%。

依据鉴定意见中参与度范围,一审法院酌定县医院承担35%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及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由县人民医院赔偿马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7,453.34元。

二审中,县医院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小律释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本案中,在马某未被诊断为痛风性踝关节炎的时候,首诊医生就经验性地使用了四种治疗痛风药物,存在诊断不明确就乱用药的情况,且其中三种药没有注明服用剂量、用法、医师签字等,未尽到应尽的指导用药义务,因此,院方存在过错。

 

【小贴士】

在日常生活中,吃错药的现象并不少见。在购买药品,服用药品的过程中,要注意:

1.对于处方药的销售,销售人员一定要履行“用药方法、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

2.作为患者,在吃药的时候,一定要增强自身的安全用药意识。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健康情况、以及药物特性,同时不能擅自更改用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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