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独自一人驾车外出,行至某山村偏僻路段时发生车祸,肇事司机见李四独自一人且已昏迷,道路周边又无监控,便逃之夭夭。
随后李四被当地村民发现,并送往附近的私立医院救治。
接诊医生见李四伤势严重,一打听暂无人替李四交费,便以还有其他患者需要医治为由,未对李四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等李四的家人赶到时,李四已因伤势过重,没有生命体征。
李四家人认为医院见死不救,是导致李四身亡的直接原因,涉嫌构成医疗事故,并想以此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李四家属找到律师咨询,想知道私立医院是否可以拒诊,该医院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拒收危重病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未做任何检查和处理,便不负责任地转科、转院,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属于不作为引起的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得拒诊危重病患是医师的法定义务。
另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私立医院作为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同样有救治危重病患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说,急危病症是指如果迅速救治,患者可能摆脱危险,如不迅速救治,则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导致患者死亡、致残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病症。医疗机构如对一般的患者拒绝救治并产生损害后果的,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对急危患者则不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如不施救,患者将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对此类患者的救治责任,这是法定义务。
本案中,医院对李四拒不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并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认定此事件已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