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以来,为配合疫情防控,出入超市、餐 厅、车站等公共场所需要提供“健康码”,配合防疫措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民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场所是否经过授权?登记填写的信息去了哪里?用于何种用途?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基于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个人信息主体有必要适度让渡其权益,从而政府可以适度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但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政府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需要在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并遵循比例原则,做到主体限定、目的限制、范围限缩与监督保障。
个人信息集合了多元价值,侵害个人信息常常表现为不当的收集、存储、利用、买卖。疫情期间,《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定授权机构无须经过同意便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不经“告知——同意”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这无疑对高效、快捷地掌握信息并作出决策有帮助,对防控疫情、稳定社会秩序有所裨益,但是也使得个人信息更易被收集、存储和使用,信息主体更易受到侵害。
疫情防控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限制具体包括目的明确与使用限制两个方面,这两点覆盖着政府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全过程。疫情期间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同时,信息公布的程度要有严格的限制,应当进行脱敏处理。由于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在进行脱敏处理并公开了个人信息后,还应当完善后续的保障机制,不公开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并非防疫所必须的个人敏感信息。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无需过于担心信息泄露,对于政府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方面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和严格监督管理;二是政务微博、微信赋予了公民对行政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极大便利,公众是疫情公开信息的接收者,行政主体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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