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部分人都有过拔牙的经历,老话说“牙疼不是病”,那么拔牙是否需要引起重视呢?任何医疗操作都是有风险的,拔牙也是如此。所以拔牙不但要引起重视,还应该注意拔牙后的护理和复诊。
【案情简介】
林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在A医院拔牙,后因“左侧面部拔牙后麻木不适26天”就诊于B医院,医方给予对症治疗。此后林某某多次就诊,于2019年6月17日诊断为“左下牙槽神经损伤”。后经C医院感觉定量分析提示左三叉神经(V3)重度感觉减退, 于是林某某将A医院和B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及费用。
【维权过程】
林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2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1、A医院对林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林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鉴于对医疗过错评价中尚涉及一般性事实的认定问题,目前尚无法明确原因力大小;如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反之,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2、B医院对被鉴定人林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但尚无法认定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某某共计支付鉴定费24000元。
【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A、B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违规治疗、延误治疗的过错。在庭审过程中,关于告知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详细的问询,依据2018年8月19日A医院的拔牙门诊病历,虽然已记载了诊断、治疗处置建议、并发症及相关风险等内容,但尚没有记载治疗措施的目的、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即只告知了治疗风险内容,但是没有告知如何避免风险的替代性方案。该项告知没有起到让林某某充分履行自身权利的作用。故A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中没有履行充分告知行为,其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和瑕疵,应对林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一审法院酌定为70%。
同时,B医院对被鉴定人林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但尚无法认定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B医院对林某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林某某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复印费、住宿费等70%的费用比例,共计118187.27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卫生部医政医管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详解》记载,告知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及其理由、医疗风险、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方法等,且要求在采取医疗措施前,应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害程度等诊疗信息告知患方。
本案中,A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中没有履行充分告知行为,其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和瑕疵,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有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林某某在诊疗过程中,医方未尽到诊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复印费、住宿费等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对误工费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林某某从事会计职业,而相关赔偿标准中并无会计行业工资标准。因此,一审法院按照与会计行业最为接近的金融业工资标准计算林某某的误工费合法合理。
【小贴士】
大家如果要拔牙,首先要如实告知医生有没有基础疾病,如果有基础疾病也要告知医生有没有做治疗,用过什么药物,治疗效果如何,只有患者身体素质比较好,没有基础病变,或者是基础病变得到了有效控制,才能够考虑拔牙。
预防重于治疗,所以大家要记得认真刷牙,定期到口腔医院洁牙、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