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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男星“被代言”,起诉侵权医疗机构仅获赔1.5万,原因何在?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833人看过


前段时间,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井柏然起诉贵阳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整形”)侵犯肖像权,并向该公司索赔80万。但因某整形的涉事账号仅68人关注,影响范围小,4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5万元。

    2021年9月,井柏然团队发现某整形在其运营的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一则井柏然拍摄的视频短片。医院在该短片左上角配有XXXX”的文字及图案,并标注定位为“贵阳某整形美容医院”,意图使得公众错误认为井柏然与医院存在代言或合作关系。于是井柏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但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账号仅68人关注,影响范围小,索赔80万不合理,于是有了上述判决。

随着我国“互联网+医疗”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APP 为载体而提供的健康教育、信息查询、病历保存、在线咨询、远程会诊等多种形式之健康医疗服务,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应用。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过程中,短视频成了一种广泛应用的载体。由于短视频号可以带来一定的流量,能提高医疗机构的知名度,固而在当前医疗机构良莠不齐的情况下,使得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利用短视频号等新媒体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动机和可能。 

   

小律说

短视频推送医疗广告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商家视频号会不定期推送一些“知识文”,如美容改运、按摩瘦脸等,其内容的科学性值得商榷;还有部分治疗效果尚不明确或技术准入受到限制的医疗项目也混入宣传,并夸大诊疗效果;不少商家为了吸引眼球,发布虚假合作消息,“老中医”、“首席专家”、“唯一授权方”、“客座教授”、“指定医疗机构”等宣传口号,让消费者误以为其资质、水平过硬,值得信赖。

根据我国现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上述广告多数存在违法、虚假宣传。对于网络医疗广告,我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和备案手续。

对网络广告的惩罚手段主要有:“未经审核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通过审核或者复核,允许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意见,并移交通信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自己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应加强证据保存意识,同时民众维权时,应向侵权文案、视频的传播平台要求提供网页快照,方便被侵权人用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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