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离不开药品和医疗器械、甚至血液制品,因此,医疗侵权纠纷中,很多会涉及到医疗产品质量与医疗责任的交叉问题。
可能大家会有一个疑惑:医院用了不合格的相关产品,也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决吗?
当然不是!因为问题医疗产品带来的后患,可比一般产品严重多了。
《民法典》及《医疗损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相比原来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有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责。《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对于涉及医疗产品责任的医疗侵权纠纷,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进行了细化,更便于实现操作登记。
也就是说,发生此类事件,问题医疗产品的销售商、生产商和医疗机构,我们可以挑一个起诉,也可以都起诉。
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和其他多方面原因,患者一般都直接选择医疗机构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其中,有患者意识到有产品质量问题,有的患者则根本没有意识到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因此极少数案件,药品、器械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对于发现问题医疗产品的,首先要尽量分清损害是因为产品本身质量存在缺陷,还是运输途中出现毁坏,而经销商出售时没有发现;其次是医疗机构本身的医疗行为导致的患方损害,加之使用了问题产品的,可以要求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或分开各主体,明确划分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当然,要弄清楚以上两个问题并让法院采纳,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有需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第一时间给您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