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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满三年可上市交易”的具体起算时间点是?

发布者:吴凡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1661人看过


我们都知道,动迁房是给被拆迁居民的安置房屋,如果产权满了3年,可以上市交易过户。但是很多人对“产权满3年”这个条件理解不一,有人认为是取得大产证(即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就行,有人认为取得小产证(即房屋所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才可以上市交易。


2010年之前,上海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间被限制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直至2010年,上海市政府发布新政策,将5年时间更改为3年,同时也对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这才有了“产证满3年”的说法。




那么新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0年102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明确规定只要满足下列两种条件之一,动迁安置房就可以上市交易:


1. 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由此可见,首先取得小产证满3年肯定符合“产权满3年”的交易条件,其次需要同时具有动迁协议满3大产证满3两个要素才符合“产权满3年”的交易条件。

一般来讲,签订动迁协议在先,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在后,所以基本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只要开发商的大产证满3年,此类房屋就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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