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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六):承揽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上诉,二审胜诉!

发布者:张亚林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6日 27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林,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方某

上诉人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方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F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林,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F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答辩意见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长葛市人民法院明知涉案淋浴房在中牟县人民法院正在质量鉴定审理中,所作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程序违法。2、长葛市人民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交几张照片复印件,该照片复印件不能反映是否是对涉案淋浴房的具体状况,也不能反映出涉案淋浴房存在任何质量问题。3、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微信中涉案淋浴房进行增加项,工期延长至2021年8月,2021年8月上诉人已经交付,不存在任何工期违约。根据双方2021年10月8日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进行维修,上诉人安排人员维修,足以证明不可能在2021年10月22日才交工,考虑到郑州7.20特大暴雨、2021年9月疫情,且双方合同约定: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可免除对方责任,上诉人不存在违约延误工期的情形。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违约金5万元高达总标的的25%,明显不公平。4、方某并没有收到长葛法院的传票,导致庭审时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非蓄意不出庭。

王某辩称,上诉人关于工程延期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直到现在也没有进行维修。在两个案件中,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内容不一样,不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某述称,一审按我缺席审理程序不当,我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错误,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王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8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1日,原告王某将其承包的长葛市柠檬酒店房间玻璃淋浴房安装工程发包给本案被告,合同总价款205000元,并约定2021年7月15日安装完毕,原告已经向本案被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质量完成装修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酒店淋浴玻璃隔断合同》,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明确约定了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原告依合同约定在被告方超期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原告损失后,诉至法院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约定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天支付总货(价)款的0.3%,没有明显违法之处。被告以郑州7.20特大暴雨和8月份疫情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抗辩被告未违约,显然罔顾合同约定7月15日完工的基本事实,不予采信。被告超期施工后淋浴房漏水拒不返修,致使原告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原被告均未在限期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无法确认。违约金有违约责任的财产责任性、补偿性和惩罚性,综合考虑原告因工期、质量等原因的损失额度,被告提出的违约金计算过高,请求调低的请求,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为5万元。被告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是由被告方某独自开办,被告方某作为被告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没有提供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证据,故被告方某应该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举证、不质证、不抗辩,应承担对其不来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法判决:一、被告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违约金5万元;二、被告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被告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方某负担。二审中,F公司提交中牟县人民法院(2022)豫0122民初1412号案件的起诉状、反诉状、判决书等诉讼材料,拟证明王某在另案中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申请鉴定,一审程序违法。王某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据的效力不认可。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综合评判。

本院二审查明,在关联的1412号案件中,F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起诉王某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2022年6月6日提起反诉,主张F公司赔偿其因施工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1000元,理由为“迟延施工”和“工程存在漏水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22年4月2日。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一审对F公司的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立案时间早于王某在另案中的反诉时间,在另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先于本案受理的情况下,F公司在一审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两案合并审理或主张本案应当驳回起诉,而从F公司正常应诉答辩的诉讼行为考虑,一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程序合法。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工期限和违约金计算方法,F公司未能按时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劳务成果,在双方未就延期交付达成补充协议或相对人以明示方式放弃主张违约金权利的情况下,F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F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工程延期时间,极端天气和疫情管控超逾期因素对施工的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失大小,以及质量问题鉴定虽因成本问题在另案中未能启动,但从王某在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和F公司进行维修的事实来看,工程质量瑕疵具有成立的盖然性,王某所受损失实际发生等事实要素,本院酌定F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一审认定违约金5万元超过了欠款数额和王某在另案中主张的损失数额,亦超过了向F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此外,对于方某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因其未提出上诉,该问题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再予以评判。

综上所述,F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违约金裁判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违约金1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河南F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王某负担7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亚林,免费咨询电话15737129910,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毕业后入职于某央企法务部,后从事律师行业,张亚林律师始终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