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员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X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下,以其朋友要拍婚纱照需要借用摩托车为由,将被害人于X的一辆雅马哈牌R1摩托车骗走。经鉴定,被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X已赔偿被害人于X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得到于X的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