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珠海市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一案
张某某想要在珠海购买住宅用于自住。2018年10月份,珠海市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联系到张某某,极力推荐珠海保税区的房屋并声称该房屋可以居住使用。之后,张某某与珠海市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书》,但没有记载房屋的具体性质。
2018年11月份,张某某与珠海市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位于珠海保税区的房屋,房屋产权面积120平米,总价为320万元。由于签约当天时间比较晚,所以张某某并没有详细看房屋的性质。之后,珠海市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盖章为由,将全部合同收走且一直没有交还张某某。
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张某某按照约定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并已经实际进行按揭还款。按照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当在2020年1月份办理房屋收楼手续,但之后才发现房屋的性质存在一定问题。2019年10月份,张先生在互联网上了解到,珠海保税区的房屋性质可能并非住宅,甚至无法居住使用。之后,张某某找到珠海市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仔细阅读后才发现,珠海保税区的该处房屋的性质为商业办公,并非住宅。张某某找到珠海市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协商退房,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就向珠海市XX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