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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作者:纪亚宁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1次举报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由于交易标的为尚未建成的房屋,因此具有不可预见性。房屋的最终布局,建材的选用无法现场查看,业主往往只能通过商品房广告、平面设计图,样板房等作为参考。因此,一般情况下,预售商品房建设完毕后,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业主仔细对比预售合同记载的房屋面积、装修标准等内容,并与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对比。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即预售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具体以下条件,一是出卖人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商品房开发企业。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是不能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因此不能进行商品房的销售和预售;二是出卖人必须交付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事实上,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之间,开发企业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是出卖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开发商开发项目符合城市的规划要求,建筑设计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取得施工许可证,证明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能力完成房屋建设。四是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出卖人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五是出卖人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因此,业主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需要了解开发商的资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状况以及是否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


纪亚宁律师,男,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1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