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发勇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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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中股权质押债务人的法律风险点

发布者:杨发勇税务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81人看过


融资是企业永恒的话题,企业发展壮大几乎都离不开融资。企业融资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后期自身债权的实现,常常会要求债务人进行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制度最初的目的是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所以经济活动中人们习惯性注重研究债权人的法律风险,而对股权质押中债务人的法律风险鲜有研究。

 

股权质押在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房地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企业等资金密集型企业由于前期资金需要量非常大,所以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现象尤为突出。笔者结合自身处理债务人融资及股权质押的实务案例,简要介绍股权质押中常见的债务人法律风险及防控,以供大家参考:

 

一、股权质押

 

担保一般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类型。质押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一般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债务人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股权担保只有质押形式,一般没有抵押形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但是,股权质押并不完全符合上述质押全部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股权质押一般无须转移股权占有,股东出质股权后,股东仍享有表决权和新股优先认购权,不妨碍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债权人享有的主要权利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以及限制出质人股权转让的权利。

 

二、质押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演变

 

担保最早以法律条文方式确定下来是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89条中,该条款规定了四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这是新中国在担保领域的首次立法。

1995年,《担保法》发布,这是我国专门针对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担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激活经济活力提供法律保障。《担保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新的担保形式:质押,完善了我国的担保制度。2007年,《物权法》发布,在担保物权篇规定了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典型担保形式,同时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之处,以《物权法》规定为准。

2020年,全社会期待已久的《民法典》发布,整合了《物权法》与《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的规定内容。《民法典》在编排上采取了债权与物权分开的立法方式,关于担保的内容分布在两个板块:物权编规定了担保物权,合同编规定了保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等非典型担保的内容。《民法典》明确了这些合同本身具有担保功能,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方式和法律效力。

另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质押的手续办理和相关权利义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三、股权质押债务人的常见法律风险点

 

股权质押本质上是债的担保,股权质押合同与担保合同一样,属于从合同的性质,从属于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故,股权质押法律风险分析需要放在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体系中一并分析。股权质押常见法律风险点如下:

 

1. 还款期限过短

还款期限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还款期限一旦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债务人在书面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未能足额还款,无论债务人是主观上不太主动还款,还是把用于还款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纯客观原因导致资金企业暂时未能回笼资金,都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违约行为,甚至是根本性违约,这是企业融资的最大风险之一。

 

还款期限约定过短是由于债务人“笨”吗?非也,凡能创业者都是聪明人,但聪明并不能解决企业所有问题。有些债务人是为了在债权人面前彰显自己具有还款能力,觉得把还款期限说长了显得自己没面子,有些债务人是对企业的回款能力未作科学评估,仅凭大股权拍脑袋就信誓旦旦,还有些债务人是担心还款期限长导致企业融资成本过高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债务人在确定还款期限时未经冷静、客观全面分析,最终在借款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的还款期限过短。由于市场风云变化莫测,国家政策时常变化速度快、变换角度大,企业财政能力波动不定属于常见的经济现象,所以融资活动中最后出现借款人无法如期足额还款,出现违约行为的现象比比皆是。

 

企业要做好还款期限过短的风险防控,离不开企业决策人在融资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冷静、客观、全面地评估和科学判断。还款期限的科学确定,首先需要企业决策人作出全局性的判断,其次还要征询财务部门的客观数据分析,再次还款期限尚需预留一定的弹性时间,最后在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后,仍需通过谈判技巧对还款期限相关条款作法律上的技术性处理,比如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按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占用利息等。

 

2. 借款利息不合理

借款利息是否合理既是一个商业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利息高低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一个对立的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自己付出了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代价,而且还承担了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所以觉得利息稍高也具有合理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很多时候在利息高低这个问题上属于被动接受一方,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一般而言,债务人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规避利息不合理的过高:一是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寻求相较而言更低成本的利息;二是提供一定的担保,以降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风险,解决债权人顾虑;三是切忌为了融资成功而主动承诺过高的利息,以免出现后悔莫及的局面;四是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正确维护债务人自身合法权益。

 

3. 承诺过度

承诺过度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除了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过度承诺外,一般在股权质押合同中有“出质人的承诺”这一条款。债务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要从商业角度分析该条款的每项承诺对自己而言是否属于过度承诺,企业能否毫无悬念能做到每项承诺的内容,又要从法律角度分析每项承诺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随意做出不合理的承诺无异于将自己置于违约边缘,稍不留神就可能会出现违约,让债权人抓住小辫子。

 

如果某项承诺从商业角度或法律角度属于过度承诺,那么债务人就需要与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充分沟通与谈判,不要因为自己是债务人属于弱势方而不敢或不好意思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在融资过程中,债务人要始终坚信一句话:只要合同还没正式签署生效,那什么事都可以谈的!

 

4. 借款用途偏离

借款用途是债务人借款的目的和驱动力,借款合同很多时候不需要约定借款用途,只需要排除用于非法活动即可,所以一般而言不存在借款用途出现偏离的法律风险。本文之所以将借款用途偏离作为一类法律风险提出,是因为笔者在处理大量企业融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现,有些债务人是因为担心债权人不愿意借款而擅自编了一个“美好”的用途,有些债务人为了方便债权人通过内部审核而与债权人高管“协商”出一个合适的用途,有些债务人甚至交由债权人单方决定约定什么用途,或者直接套用一个通用质押合同模板的借款用途,最后导致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注定出现违约风险,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如果融资方遇到比较强势的资金方,那只能通过策略性的谈判技巧和技术性的法律技巧,在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正确落实真实的借款用途,或在框架范围内适当增加借款用途的灵活性约定。

 

5. 违约责任过重或缺失

违约责任条款是任何一类合同的基本条款,明确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是为了督促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理所当然。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基本都是针对债务人设计。本文的违约责任过重是指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出现了不合理的偏重,这是债务人在签署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风险点。如果一份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对债务人约定的违约行为范围过宽,违约责任的后果过重,那么债务人不仅很大机率会出现违约行为,而且可能要承担难以承受的违约责任,甚至有可能因为一次融资违约导致股东辛勤创立的事业随着融资的股权质押而被“连根拔起”。众所周知,股权是股东的“根”。

 

违约责任缺失,是指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中缺少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条款。基于惯性思维及债务人的弱势地位,合同中很少涉及到资金方的违约责任。但是,笔者结合处理的企业融资案例,大多资金方在协商合同条款时一般都会接受理所当然的责任,比如按期支付借款款项。有些人可能会质问:如期支付借款款项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必要吗?非常有必要!因为对于债务人而言,资金的及时到位可能涉及到企业危难时刻的“续血”,甚至是“续命”,所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资金方未如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非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

 

6. 信息屏蔽障碍

信息屏蔽障碍是指债务人出现预期违约或初期违约行为时,消极地屏蔽信息,造成与债权人的沟通障碍,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产生不信任。债务人出现初期违约行为时,很多债务人通常的处理方式都是简单地通知债权人,称自己当前资金回笼困难,暂时无法按照还款,或者虽然是积极沟通,但传达信息时只仅限反复强调企业目前资金确实困难,并恳请债权人通融还款期限等人情信息沟通。

 

破解信息屏蔽障碍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提前与债权人沟通,表达沟通诚意;二是进行有效的人情信息沟通,营造良好沟通气氛;三是重视技术性信息沟通,消除不信任感。

 

7. 缺少还款预案

还款预案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还款备选方案。企业在融资时一般都会有自己的还款计划,但一般也都只是限于一个还款计划。企业股东在融资中出质了自己的股权,决定了这类融资不是一般的融资方式,如果企业无法及时还款那最终可能导致企业股东将股权“拱手相让”。所以在股权质押的融资中,债务人应当要提前设计好还款计划之外的B方案、C方案等还款预案,确保在最关键的时刻能保住自己股权的“根”。

 

企业家想要快速做大做强企业,融资这一杠杆模式是非常好用的利器,能够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资金方在企业发展关键时刻愿意出手相助,是一种难能可贵的付出,股权质押制度可以给资金方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大大增加债务人融资的成功率。但是,债务人需要注重债务人角度的法律风险防控,否则容易出现“失股权者,失天下”的悲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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