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成都A公司与华某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曾就2025年4月至8月的供货补签了三份《采购合同》,确认总货款约40万元。后华某某公司申请延期付款,化通公司同意并继续供货。然而,截至起诉时,华某某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仍拖欠货款36万余元。成都A公司遂委托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的钟玉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专业抗辩】
庭审中,被告华某某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钟玉琳律师据理力争,重点反驳了对方关于“违约金过高”及“不应承担维权费用”的辩解。
锁定违约事实:钟律师指出,双方虽通过函件变更了付款期限,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
主张违约金合理性:依据合同约定,延期付款超10天应承担20%违约金。钟律师强调,违约金旨在担保债务履行和制裁违约行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约定无效,故应全额支付。
争取维权成本:钟律师主张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均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钟玉琳律师关于货款及违约金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违约事实成立,判决:
被告华某某公司十日内支付货款366,557.3元;
支付违约金73,311.46元(按欠款额20%计算);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注:法院未支持保全保险费,因合同未明确约定)。
【社会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严格维护。法院支持高额违约金,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欠债还钱”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红线。这有效震慑了恶意拖欠货款的行为,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应重视合同条款的严谨性,诚信履约方能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