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本人代理“包工头”主张工程款的案件,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包工头”一般是指施工队的负责人,根据承包的范围方式的不同:分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等。
本案当中,本人代理的是原告方,原告是劳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由于疏忽,原告未签订分包合同,且由于施工时间发生在4年前,图纸和各项履行的证据也未保留,还好原告还将结算单留有复印件。本人通过搜索案涉项目的相关信息,查询到关于案涉工程的相关人员信息,并收集相关人员与我方人员的微信记录以佐证我方结算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证据,并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 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与被告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被告公司虽辩称原告系挂靠在案外人公司名下,但原告予以否认。结合原告与被告商务经理的微信聊天内容,,且原告直接与中被告公司进行结算,原告的工程款均由被告公司商务经理直接转账进行支付,故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已形成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对于包工头而言,平时要重视施工管理,包括合同、签证、图纸、履行证据等等;在应对工程款危机时,要及早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承包企业的经营状况,注意时效,确定最优的诉讼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