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我代理的是原告一方。双方于2021年 6月9 日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为第三方公司提供婚纱礼服服务, 其中原告负责将第三方公司客户中需要婚纱礼服服务的客户引流至被告公司, 由被告公司为该部分客户提供服务,原告不参与被告公司经营,并约定提成分配方式。 双方在第四章违约责任明确约定:.本章约定的违
约金是对损失的预估, 包含了直接、 间接等所有损失和机会成本等。上述损失内容虽难以精确量化, 但双方均诚信认可在商业交易中确实存在,故事先以违约金方式约定。在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原则基础上,双方承诺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为由要求调整违约金, 收取违约金一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刚开始按约履行了义务,后开始瞒报、漏报成交数据,甚至跳过原告,直接与第三方公司私下合作,拒绝联系,对双方的协议不予理睬。原告方找到我们代理其案件。
本案中,被告公司违约在先,损害了我方的期待利益。被告公司承诺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为由要求调整违约金,原告亦无需举证证明具体损失。该条款系双方协商确定, 并非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被告公司协商的格式条款。被告公司在该《合作协议》 中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合法有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律师建议: 从该规定,我们可知违约金是否约定不是必要的,当然,双方订立合同,那肯定是对于双方都有期待利益的,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不是要拿违约金,而是通过违约金去约束双方当事人,以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方,具有惩罚性质。如此,以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