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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工伤之确认劳动关系

2022年05月31日 | 发布者:钟玉琳 | 点击:32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 本案,我代理的是劳动者一方。罗某某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因工受伤。但其为三无人员(无合同、无社保、无对公工资流水简称“三无”),因此,这类工伤案件比较复杂,时间...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我代理的是劳动者一方。罗某某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因工受伤。但其为三无人员(无合同、无社保、无对公工资流水简称“三无”),因此,这类工伤案件比较复杂,时间也比较长。从确认劳动关系开始第一场官司。


案件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的审理,均支持了我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法院评议:

关于罗某某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罗某某A公司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罗某某作为劳动者,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均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罗某某从事的工作为A公司的业务范围。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A公司财务向罗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工资。A公司主张其系代张某某支付的工资,并提交其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张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劳务合同》,拟证明罗某某所工作项目均系自然人张某某分包项目,对此,本院认为,张某某作为A公司股份为90%的股东,其职位为经理,A公司所主张的张某某承包业务范围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高度重合,无法区分出系张某某个人行为还是系代表公司行为。且结合A公司财务人员直接向罗某某支付工资,在对罗某某的考勤表上大部分编制单位为A公司,可以视为张某某代表A公司对罗某某进行了考勤管理,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院对《工程承包劳务合同》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罗某某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认定罗某某与四川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建议:

对于三无案件,在此,我建议各位劳动者,保存好相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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