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小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41320**********

  • 执业机构: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X与高X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牛小龙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程X、高X为北京市房山区XX某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2017年11月17日,程X、高X(出租方、甲方)与张X(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祥云街某室商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168.53平方米。第三条约定: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即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第四条约定:1.租金为338324元,首次支付3个月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以到账为准)。第三次及以后租金,按半年付,提前一个星期支付。2.租赁期间,第三年起,房租按5%递增。3.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56387元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及房屋设施完好后,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第五条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电话宽带等)由乙方负责。第八条约定: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付款时间向程X、高X支付租金,并承担承租涉案租赁标的期间产生的物业费、采暖费。现程X、高X以张X欠付租金、物业费、采暖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见,张X确实存在欠付前述费用的事实,但张X以已与程X、高X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抗辩。和解系对原合同条款、履行事项及后果等的变更及处分,须以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前提。张X提供的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双方已就租金标准、减免、履行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程X、高X对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亦不认可,一审法院已对张X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阐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一审法院对张X欠付的费用及违约责任予以认定,并考虑了疫情因素对相关费用予以酌定,未见不妥之处,本院不持异议。

本案系房屋租赁纠纷,由于经营不周导致资金困难,法院可以酌情减免,但承租人仍有义务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应当采取不当的方式,变相强迫出租人给予降租减免的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