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30420**********

  • 执业机构: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陈云华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8日|分类:工程建筑 |390人看过


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

 
最高法院民一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