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1月5日,新时代装饰工程公司与福天大酒店签订建设工程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新时代装饰工程公司为福天大酒店的营业大楼进行装潢,工程款总价1010万元。新时代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后,将其中的客房部分的装潢工程分包给宝庆装潢公司施工,分包工程价款360万元。2015年5月8日工程竣工,但福天大酒店一直拖欠工程款。同年5月20日,福天大酒店因欠银行贷款而被诉讼,后银行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福天大酒店的营业大楼并准备拍卖。新时代装饰工程公司及宝庆装潢公司闻讯后,于同年6月30日一同向该法院申请确认其对福天大酒店营业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本案中,新时代装饰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优先受偿权,符合优先权行使的法律规定,故对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宝庆装潢公司作为分包人,与福天大酒店无直接承发包合同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优先受偿权,故对其申请不予支持。遂裁定新时代装饰工程公司对福天大酒店营业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驳回宝庆装潢公司优先权申请。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明确指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故本案中,新时代装饰工程公司对福天大酒店营业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