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将施行。对于遗嘱进行了明确规定,那遗嘱到底有哪几种形式呢?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六种形式。对于这六种遗嘱形式,关于生效要件,我们必须要了解,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自书遗嘱的要求: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让他人代写;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3、须由遗嘱人签名;4、须注明年、月、日;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代书遗嘱的要求:1、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2、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须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生效要件: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4、最后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的要求: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内容应当具体;3、须遗嘱人、见证人将有关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日期;4、须当众开启录音录像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在参加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全体继承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维护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的要求:1、须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遗嘱的要求:1、须由遗嘱人亲自申办;2、须遗嘱人于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述遗嘱;3、须公证员遵守回避的规定;4、须公证员依法作出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条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第20条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