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律师办理的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在检察院批捕阶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最后不予批捕的成功案例。
请求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指派石丽莎律师为其依法辩护。现就犯罪嫌疑人xxx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是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伪造公司印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没有制作印章权的人,未经公司主管人员的授权、批准,而擅自制作公司印章的行为。本罪关键在于“制作”,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后,根据其向律师的陈述,嫌疑人xxx在被羁押前从事的工作主要是负责为客户代办公司工商、税务,都是通过合法手续办理。对于被查获的xxx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是通过xxx从他人处购买,并由他人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嫌疑人xxx本人不会制作,也从未实施制作、刻制公司印章的行为,同时也没有刻制公章的工具,在其中只是负责联络、收取佣金。
2、被查获的xxx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并未流入社会、也未被实际使用,对公司的管理秩序和信誉未造成危害后果。xxx也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危害性,积极悔改,保证遵纪守法。鉴于xxx的行为未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无重大违法犯罪等的现实危险性,也非暴力性犯罪,xxx之前也从未受过刑事处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都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3、嫌疑人xxx涉嫌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xxx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歧途,并非惯犯,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到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改表现。而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xxx,有立功表现。
4、嫌疑人xxx的父母均已年迈,体弱多病且劳动能力弱,其是家里的顶梁柱,因此事已对二老身心均带来了严重打击,百善孝为先,希望能够让其回归到家庭、社会中去回报父母,尽自己作为子女的责任。经过此事,相信xxx已经知错,也会积极改正,做一个懂法、守法、爱国的好公民。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结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对嫌疑人xxx采取不予批捕更为稳妥。本律师请求贵院不予批准xxx公安局xx分局对犯罪嫌疑人xxx的逮捕申请,以维护嫌疑人xxx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