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债权人又有什么方法可以使债权加速到期?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阎律师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日A公司以经营周转为由,与A先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A先生借款210万元,年利率为24%,借款到期后,A先生将2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L先生,L先生成为A公司新的债权人,并重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及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将还款期限顺延一年,债权转让后,L先生得知A公司股东即将更换,可能是影响A公司的还款能力,故L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律师介入本案后,对整个借贷的发生,合同的签订,借款的支付,债权的转让等多个借贷环节进行了详尽的分析,通过分析发现A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中A公司的承诺条款,该条款意味着A公司如果发生可能影响偿还借款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向债权人纰漏。本案当中A先生将债权转让给了L先生,并重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及担保协议》。但是两份合同之间并不相互矛盾,L先生有权依据《借款合同》当中的承诺条款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律师评语:民间借贷的形式,千变万化,债权提前到期仅仅是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纠纷的一点,只有真正对借贷法律关系了解透彻,才能真正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