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进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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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交口县温泉XX民委员会、山西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阎进博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2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交口县温泉XX民委员会、山西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上列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地上建筑物,并将原告承包的本村“士明干喳河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2、要求上列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要求上列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3月17日,本村村委与我签订了《延长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地20亩,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从1995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其中我承包的“士明干喳河地”5亩我亲自耕种了7年至2002年。2003年我经营包饭,无时间耕种“士明干喳河地”,本村村民郭XX有承租意向,答应每年给我20元,他承担农业税。我提出什么时候要地就得腾出,郭XX满口答应。经讨价还价,郭XX给了我10年的租金200元。后来郭XX私自在我地里搞临建,我反对后,郭XX说他又搬不走,地是我的,临建归我所有,不影响我以后的种植……2014年冬土地确权时,工作人员查看过我的《延长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用土地使用证》原件,说有效。2017年9月,山西XX公司在我承包的“士明干喳河地”搞建设,我向建设单位交涉,建设单位称已支付了郭XX占地费。我向村干部交涉,得知建设单位已补偿了郭XX2.3万/亩×5亩=11.5万元属实,村委得到8000元×5亩=4万元以上补偿款。2017年10月30日下午,我聘请的律师去到交口县温泉乡农经中心调查,据农经中心《2014年11月25日郭家掌确权登记档案》显示,“士明干喳河地”5亩仍登记在我名下,并按“十九大”政策还要延长30年。后来才得知,被告郭XX采取哄骗手段,在被告郭家掌村委(党支部)不知隐情的情况下、未尽严格审慎义务,工作草率,以及未履行征地公告等法定程序,误认为“士明干喳河地”属于被告郭XX承包,支持并放纵郭XX领取了被告建设单位的补偿款,放纵被告山西XX公司在我承包的“士明干喳河地”上搞建设,将耕地破坏,严重触犯了“国务院规定的耕地保护红线”。我向吕梁市国土局投诉后,责令停工。我向交口县国土局打听,建设单位未办理征地手续,属于违法建设。上列三被告串通联合共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地上建筑物,将争议土地“士明干喳河”恢复到可耕种状态,并赔偿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供了延长土地承包合同书、农业用地使用证来证明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但三被告辩称所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郭XX,并提交了交口县温泉XX民委员会土地下放经营登记薄、2014年交口县温泉XX民委员会家庭承包地调查表、郭能文证言。根据2014年交口县温泉XX民委员会家庭承包地调查表显示,争议土地“士明干喳河”为被告郭XX所承包,原告郭XX只承包了编码为00294的“咸珠干喳河”,原告郭XX、被告郭XX都在各自所承包地的承包方一栏中签字确认,被告交口县温泉XX民委员会在审核人一栏中盖章确认,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原告郭XX并未对“士明干喳河”是郭XX的承包地提出异议,故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争议土地“士明干喳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根据2004年12月25日交口县国土资源局向交口县温泉XX民委员会颁发关于被告郭XX在争议土地“士明干喳河”上的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以及2016年9月13日交口县人民政府向被告郭XX颁发的争议土地“士明干喳河”上的交政集用(2016)第202XXXX0001号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本宗地的使用者为郭XX于2004年12月25日取得交口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房用审批表,现郭XX申请初始登记),原告郭XX在“士明干喳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被告郭XX的宅基地使用权产生冲突。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所争议的实属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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