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
申请人: ,女,汉族,52岁,1966年10月28日出生,家住 宿舍4号楼。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 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曾委托 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鉴定结论已出。申请人经仔细研究鉴定意见书,发现当中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理由如下:
终上所述,该鉴定书存在依一般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的鉴定失误,原告作为一个遭受医疗损害的普通患者,不幸又遭受第二次司法鉴定侵权。我们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继续向党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誓将这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官司进行到底,直至有一个令世人信服且不容置疑的公正鉴定结论。我们认为:司法鉴定部门应正确履行其职能,而不应避重就轻,回避事实关键问题,否则就有失司法公正,涉嫌亵渎法律的尊严为过错方开脱应负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贵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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