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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宋佳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吴某与第三人一起到原告家中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0 元,经双方协商后,吴某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用途、借款期限为5个月、月利息2%、还款时间等。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转账至吴某账户,吴某按照原告要求于当日按照月利息4%的利率去银行提取了20000元用作头息支付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因吴某未能按时还其他本息,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吴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借款当日支付头息为由对于吴某主张原告扣除头息的陈述不予采信。后二审中,吴某通过申请第三人出庭作证、提交取现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了原告在借款当日要求吴某按照4%的利率支付头息的事实,从而让已支付的头息抵扣了借款本金。

律师点评

涉及诉讼时,因案件差异原因,可以及时咨询律师,获取建议参与诉讼,防止因不了解涉诉流程,导致证据提交不及时、未能提出关键点等原因败诉,增加涉诉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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