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珺晖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3日 1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阳某、欧阳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粮峰,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珺晖,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某。
原告阳某与被告欧阳某、第三人谢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57720.1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5772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2760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阳某与被告欧阳某系亲戚关系,原告常年在广东打工。2018年10月份,被告称有项目寻求合作,被告称湖南省桩行天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在衡阳县建立县级运营中心,遂拉原告合伙加盟。原告基亲戚关系相信了被告,并转账了16.5万元(包括:2018年10月26日微信转:1万元、2018年10月31日微信转账4万元、2018年11月1日银行转账5万元、2018年11月10日微信转账给被告指定的代收人谢某5万元、2018年11月19日微信转账两笔共1万元,另有2018年11月16日扫微信二维码支付5000元)。但被告却一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既没有投资加盟该项目,也没有成立公司让原告占股经营,原告发现不对劲后,找到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仅退还7279.9元,仍欠157720.1元。截至目前,已近三年时间,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机关报案,但被告一直搪塞拖延、没有还款,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为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如诉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核实的情况反映原、被告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合同关系,即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关系事实不存在,而原告又在庭审过程中拒绝变更其诉讼请求,故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宜作驳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某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172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