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实务指南]
一.当事人的管辖异议问题。《行政诉讼解释》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第三人的管辖异议问题。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原告的管辖异议权。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没有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