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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管辖】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行政复议 |1870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不动产是案件的客体,或者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提起的行政诉讼;(2)因建筑物的拆除、翻建。改建、扩建等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因土地征收、征用及与此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所致的行政诉讼;(4)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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