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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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驳回原告诉求 维持原判

发布者:杨华丽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7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丽,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被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应被告要求陆续向其供货,被告收到货物后没有按照足额支付货款,至今累计欠款金额为40万元。上述欠款有王涛(指被告王某)签字确认,当时负责向被告送货的周会电等多名司机的证明与被告的签字行为共同确定了被告对原告欠款的事实及欠款金额。故原告提起诉讼。

王某辩称,在事实方面,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有40万元货款未结清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将货款尽数结清。自被告向原告处购买机电设备以来,被告便以现金与转账的的形式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以现金支付货款时,部分是被告直接将现金给与郑惠铃,部分是司机去拉货时将现金直接交与郑惠铃。其中转账分别是从被告自己银行账号、其爱人银行账号以及李爽的银行账号中转出,分别转入郑惠铃银行账号及原告银行账号中,现被告已不欠原告货款。在程序方面,本案原告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本案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二者并无欠付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被告王某曾向原告订货,由原告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曾支付过货款,双方未结算。

庭审中,原告称向被告出售货物价值1476249元,被告已付40万元左右,未收回具体金额因双方一直没有对账,原告酌情主张40万元,放弃剩余货款。被告称从原告处接货价值约百十万,货款已全部支付。原告提交销货单、司机书写的拉货凭证、被告手写的收条、李某等四名司机书写的送货明细单,证明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并手写若干收条,收条不规范,王涛即被告王某,拉货金额共计1476249元,四名司机向被告送货的金额共计820750元,被告付款金额极少,大部分款物没有支付货款,按照被告签字确认的货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万元,放弃剩余货款。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销售单第4页、第7页上面的单据,第9-24页都是原告单方罗列,没有我方确认签字,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第1-3、8、5-6页及第7页下面的单据我方予以认可,但有些是已经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支付过;对司机书写明细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收货人并非王涛即王某本人的签字,是原告单方写的,司机的陈述仅仅能证明给王某送货(机电),但是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被告认为李某所述的第一组证据第22.24页是其送货,但是签货人是李某自己签字,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所列的汇总显示收货人是王涛,但是在单子上并没有收货人的签名,证言有待考证。被告提交转账记录三份,证明被告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原告所主张的未支付货款与事实不符。原告对pos机刷卡记录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刷卡记录不能证明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2014.10.8),王晓丽工商银行流水,除2014.8.31显示消费3万元,后面有原告名称之外,其余流水均不显示原告名称,该证据不能证明是王晓丽代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王晓丽并未提供与被告的结婚证明,不能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代付行为,王晓丽是否与郑惠铃个人是否有业务往来关系不确定。对李爽的明细清单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李爽代被告转给原告的货款(2014.9.29)。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XXXX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0万元,被告对此不认可,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未付货款的事实,亦不能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杨华丽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等案件,详情咨询请电话联系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百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