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华丽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5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1(曾用名:赵某2),女,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华丽,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一部刑诉〔202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文丽,被告人赵某1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董某报警称和乘客发生争执,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民警付某接到警情指令后带领辅警陈某前去处置。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赵某1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大吵大闹并推搡民警,在民警多次口头告知对赵某1等人采取强制传唤后,赵某1反抗并咬伤民警付某右手。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付某、陈某、董某等人的证言,受案、到案经过,鉴定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被告人赵某1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赵某1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妨害公务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某1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赵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