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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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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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通知形式?

作者:高明翔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3次举报


8月份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在某法院开庭,我代理被告应诉。由于原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全部交货,构成了对被告的严重违约,致使被告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为此我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解除案涉合同。
        对于能否在开庭过程中以《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通知方式进行合同的解除,存在一定的争议。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是通知对方,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上应该是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但这并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口头通知的形式。我认为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明确告知对方解除合同就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通知形式。在开庭过程中作为一方答辩的理由和观点以陈述的方式明确告知对方,这是一种很明显的通知方式。而且在庭审笔录中也会明确的记载主张解除合同方的观点。另一方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因此该种通知方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也具备可操作性,是完全可行的。

        至于是否能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此案最终还得看法院最终的判决,但在此案中我已经提了出来,算是作为一个尝试吧!尽管说法不一,但我坚信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高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曾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多年,对办案流程非常熟悉,并会针对个案,因地制宜,设立辩护方案。善于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