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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高明翔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785人看过


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小结: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小结: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内提出上诉申请;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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