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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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涛华新型建材销售部与山东XX公司(曾用名山东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涛华新型建材销售部诉被告山东XX公司(曾用名山东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涛华新型建材销售部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XX公司(曾用名山东XX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涛华新型建材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XX公司(曾用名山东XX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XX公司(曾用名山东XX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张剑律师,先后在山东某特级资质建筑公司、山东某国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任职多年。精通公司运营中法律事务体系、风险防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