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德XX与被申请人山东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德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XX公司名下2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5元,由申请人宁德XX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